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解散清算涉及名下會所及未出售車位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
滬房地資交[2008]93號
閘北區房地產交易中心:
你中心《關于項目公司因歇業所涉及其名下尚未出售的車位及會所是否可以轉讓和辦理登記問題的請示》(閘房地交字〔2007〕第09號)收悉.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規定,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歇業等原因解散清算的,其名下的會所和未出售的車位等房地產清算分配給股東的,應當依法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
受讓股東應當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關于會所、車位的所有義務和服務承諾,并依照相關規定出售、出租車位和會所.
在申請轉移登記時,受讓股東應當按照前款要求出具書面承諾,該書面承諾應作為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申請轉移登記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以下事項在小區內公示:
1、會所及未出售車位情況,包括會所、車位的數量、面積、位置、出租或出售價格等.
2、受讓股東的有關情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承諾書.
3、公示期間車位出售或出租的途徑等.
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三、公示期滿,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受讓股東應當共同向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轉移登記,除按照登記技術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2、公示的有關材料.
特此批復.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